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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商品住宅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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