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景园协发[2017]033号
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根据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标准(试行)》,制定了《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评审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2017年度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的评审工作。现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评选办法(试行)》
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以资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自律约束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强化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开展,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诚信经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6〕46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应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城[2017]27号)《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社团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6日颁布的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园林绿化企业实际,开展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资信等级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评价体系是通过构建科学合理、标准量化、有机联动的诚信评价指标,对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安全和文明施工、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养护管理水平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倡导我省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经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和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信等级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诚信经营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和遵守市场秩序等活动中的资信程度。
第四条 资信等级评审工作由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委员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奇数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负责资信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和修改、申报材料审查与审定以及资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的对象指评价对象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设计、养护管理、植物培育、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办理了入川备案的省外园林绿化施工等企业并为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正式会员的单位。
第六条 资信等级评价流程
(一)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发布评价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资信等级评价。
(三)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材料进行审定,做出资信等级推荐意见,提交评审会议审定。
(四)召开评审会议,对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提交的资信等级推荐意见进行审定。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有效。
(五)对经评审会议通过的资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在唯一指定官网http://www.scfjyl.org.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实名向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单位反映需以单位名义提交盖章的书面材料,个人反映应署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联系方式以示负责。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的,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一一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资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信等级评价公告。
第七条 资信等级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自愿的原则,鼓励和督促全体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会员自觉自律,诚信经营。
第八条 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标准》总分设定为100分,分值比例由经营管理状况30%、信誉行为责任30%、奖励荣誉20%、人才构成20%四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按照《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记分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为AAAAA级,评分在80-90分的为AAAA级,评分在70-79分的为AAA级。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取消评定资格:
(一)合同履约率未达100%或被人民法院裁定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在招投标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受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省住建厅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被依法认定有串标、围标以及存在恶意低价中标情形。
(四)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五)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企业及个人相关证照的行为。
(六)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利用合同欺诈行为。
(七)违反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园林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未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因欠薪上访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十)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一条 《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资信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须申请复评,重新确定资信等级。若不申请复评,原资信等级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在有效期一年之内,出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的书面通告的以及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相关问题的企业,直接取消资信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意见,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为我省园林绿化企业的资信综合情况的真实反映,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参考。
第十五条 参与四川省风景园林绿化企业资信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四川省风景园林协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