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7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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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的公共设施。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保证城市规划道路和绿地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城市市政道路及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法规要求,更好地理顺管理体制,及时收回代征土地,有效地利用和发挥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的功能作用,现就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土地收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若其建设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均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代征相应的城市规划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代征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予以核定。
二、对于2007年4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的代征土地,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具体执行: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时,划定建设单位应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具体代征范围。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管理部门在下发土地审批件时,凡涉及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应将土地审批件在抄送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用途把含有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土地审批件分别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应同步完成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并将代征道路移交市市政管理部门,代征绿地移交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市市政、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在接到移交资料和代征土地后,出具相应的收缴凭证并及时将土地移交情况反馈给市规划、市国土管理部门。对未履行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移交义务的建设单位,市国土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土地证,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市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道路开挖、排水等各种管线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连接和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
(三)市建设管理部门在为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建设单位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相关移交情况予以核对。
(四)市市政、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征道路、代征绿地土地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各自用地档案,以利于正常的维护和管理。
(五)代征道路、代征绿地土地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占用或租赁经营。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在市市政、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市市政、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意见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六)所清收的临时占用费或租赁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城建资金专户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三、对于2007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的代征土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市政府第(38)、(79)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要求,由市建委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市容园林局共同研究,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审批清单逐项核查、收缴。
做好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的土地收缴工作,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每一条道路和每一块绿地都能真正得以实施,对政府有效掌控有限的土地资源、落实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在加强协作与信息互通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及时接管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并按照规划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全市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移交。对拒不移交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的建设单位,由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